發布時間:2017-07-08
財政部在1月26日、農歷臘月29日、春節前最后一個工作日,發布了“受到廣泛關注”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的問題解讀,其敬業精神,令人欽佩。
22號文費了十牛十虎之力,把本來還明白的會計人員都繞暈了;官方解讀試圖把暈暈乎乎的會計人員解救出來,讓廣大會計人員不用再絞盡腦汁、“廣泛關注”增值稅會計問題,能如愿嗎?
要知療效如何,先要知道這副藥是要解決會計問題還是稅收問題。
一、會計問題
涉及增值稅的會計問題,與其他稅收問題類似,無非兩個方面:
1.資產負債表項目。
資產負債表日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和與增值稅相關的其他資產負債如何列示,比如尚未到抵扣期限的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第二次抵扣部分)、進項稅大于銷項稅留待以后的銷項稅覆蓋部分等。滿足這些要求并不需要設置如22號文之多的明細科目。
2.利潤表項目。
增值稅正常情況下是在利潤表外核算,不進利潤表;即使進入利潤表的,如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包含本身就不能抵扣和雖然規定能抵扣但由于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等),也不需要單獨設置科目,而是隨產生進項稅的項目一起處理。
現行增值稅會計科目多、繁、繞,讓老會計們頭暈、頭疼。有的明細科目還名不符實,比如按照會計科目分類,“應交稅費”科目屬于負債類科目,正常余額方向應 該是貸方,借方只能偶爾出現余額;但現行增值稅會計有只出現借方余額、不出現貸方余額的明細科目,比如“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該科目不會出現貸方 余額,雖然22號文要求根據余額方向重分類,但改變不了用負債類科目核算資產的事實。
就滿足會計報表需要而言,完全不需要設置紛繁復雜的科目。
二、稅收問題
1.應該繳納多少增值稅,這是實質性問題。
2.應當履行什么程序,這是程序性問題。
上述兩個問題都與會計設置幾個科目沒有關系。當然,計算稅收金額需要會計信息,有幾個科目歸集計算稅金需要的信息自然是好的,但不能寄希望于稅收計算完全通過科目體系完成,現在絕大多數稅收的計算都是在科目外完成的。
三、會計與稅收
我曾專門講過財務、會計、稅收以及審計的關系。講的多了,我自己都不好意思講了,因為這是非?;A的東西。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人分不清,有的拿稅收規定 當財務規定用,比如說稅收允許什么項目按照不超過什么標準扣除,就以為財務可以按照什么標準開支;以為企業財產損失稅務同意扣除就是履行了財務的報批程序 等;也有的拿會計規定當財務規定或稅收規定用,這些做法都是不對的。我的觀點是先分別從財務、會計、稅收方面搞清楚其規定,然后綜合處理,原則是既要符合 規定,又要盡量不給會計人員增加工作量。比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會計沒有規定統一年限,稅收規定的是最低年限。怎么做會計最省事呢?會計把稅收的最低折舊 年限作為會計折舊年限——如果比這個年限短,要納稅調整,會計很煩;如果比這個長,理論上是可以不納稅調整的,但可能損害企業利益,也可能有稅務人員要求 納稅調整。當然,會計把稅收最低折舊年限作為會計折舊年限的前提是符合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對于稅收問題,會計文件無權規定,規定了也沒有用(我不是說財政部無權規定稅收問題。財政部在稅收上的解釋權高于稅總,不過那得使用“財稅”文號,不是 “財會”文號)。比如不能抵扣的進項稅,22號文要求先計入進項稅再轉出,轉出前還得認證,就是超出了會計的范疇,規定了稅收問題。既然一開始就知道不能 抵扣,就不是進項稅,憑什么計入進項稅?后期轉出不能作為可以計入的依據。還要認證,多一道程序,這一道程序做不做,應該是稅務局規定,而不是會計規定。 如果稅務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管企業是否抵扣都必須認證,那么有沒有22號文的規定企業都應該去認證;如果稅務認為只要不抵扣,是否認證企業自愿,那么 22號文就是自作多情給企業添麻煩。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不認證,誰負責查處?查處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依據似乎有,就是22號文,可要實現什么政策 目的?——不要扯為了減少滯留票,那是稅務需要考慮的問題,不是會計必須考慮的。同時,認證了之后再轉出,沒有認證或不能通過認證或企業超期想認證也不能 認證的,要不要轉出?如果不轉出肯定稅務不干,如果要轉出企業為什么還要費事去認證?所以22號文的這一規定純屬越俎代庖。
四、會計主管部門在規定增值稅會計處理時要考慮的問題
1.應交增值稅是通過科目計算還是僅通過科目記錄。
這一問題基礎不搞清楚,在細節上規定的越多,會計人員越暈。
對于應交稅費的金額,除了增值稅,會計都是直接承認并記錄稅收結果,通過應交稅費科目記錄而不是計算稅金。比如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其計算需要使用的 數據很多,但既沒有見財政部規定過、也沒有企業要求設置專門科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企業所得稅以及土地增值額和土地增值稅。為什么到了增值稅上,會計 要不厭其煩地設置那么一大堆科目?難道不設置這些科目企業不知道應該繳納多少增值稅?設了就能計算出來?那些轉來轉去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多交增值 稅、預交增值稅,有多少實際用處?試圖通過科目來計算應交增值稅,是增值稅會計處理無比復雜的原因。
本人支持應交增值稅科目僅用于記錄應交增值稅,而不是計算應交增值稅。
2.如何計算“實現增值稅”。
對于需要使用“實現增值稅”數據的企業(比如以實現稅利與工資掛鉤的企業,稅金實現數與職工利益工資密切相關),實現增值稅怎么計算,缺乏明文規定。比如 某企業2016年11月成立并開始經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下述事項外無涉及增值稅的事項,進項稅均發票合規、已經認證:
1. 11月進項稅80萬元,銷項稅100萬元,“實現”增值稅20萬元,這應該沒有異議。
2. 12月進項稅100萬元,銷項稅60萬元,本月應交增值稅為0,應該也沒有異議。
問題是,2016年,該企業“實現”了多少增值稅?有以下三種算法:A.20萬元(11月已經實現數,12月進項稅大于銷項稅,實現稅金按照0計算);B. -20萬元(全年統算,銷項稅160減進項稅180);C 0萬元(全年統算,負數按照0處理)。
上述問題簡化一下,實際上就是期末進項稅留抵部分是不是要抵減前期已經實現的稅金。對于“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 留抵稅額予以退還”(財稅〔2016〕141號),說明大型客機研制企業進項稅留抵是負的實現稅金,在計算全年實現稅金時要抵減以前月份已經實現的正的稅 金。其他企業,雖然進項稅留抵不退,但只要預計可預見的未來有足夠的銷項稅覆蓋該進項稅,實際就是企業的一項資產,那么就應當抵減項以前月份已經實現的正 的稅金。這種思路類似于計算“實現凈利潤”的思路——凈利潤是利潤總額減去會計另行計算的所得稅費用,而不是減去應交所得稅;實現增值稅也不一定等于應交 增值稅。
五、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的弊端
22號文發布之后,很多朋友進行了解讀,并指出了一些問題,對于大部分問題,22號文的官方解讀給予了回應。但我從增值稅會計征求意見稿到22號文發布直 到今天之前,我在網上都一句話也沒有說(不說不代表沒有意見,除了網上很多朋友說過的,我還有兩個沒有人說過的意見,附在后面)。為什么不發表意見?因為 22號文及解讀,與之前的增值稅會計比較雖然有變化,但思路一脈相承,都是試圖通過會計科目計算應交增值稅;而我根本不同意這種繁瑣的處理方式,我又沒有 能力推翻這種做法,所以對某句話、某個明細科目或會計處理是否恰當,沒有興趣評論。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包括22號文及以前的處理),據說是為了滿足稅務的要求。但繁瑣的會計處理達到了稅務的目的了嗎?做過增值稅申報的就知道,增值稅申報 表難以直接從會計科目取數(不管是發生數還是余額),會計報表(如應上交應彌補款項表)也難以從增值稅會計科目取數。既不能滿足稅務需要,又不能滿足會計 需要,還費神勞力干什么?而且有的科目很無聊,比如“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明細科目,規定只核算本月繳納的本月稅金,難道本月繳納的上月稅金就不是已 交稅金?應上交應彌補款項表中增值稅項下的“本期已交數”難道不包含本月繳納的上月稅金?應上交表的已交稅金,不僅包括當月交當月的,也包括當月交上月 的,還包括當月交下月的。會計單獨設置一個“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只核算已交稅金的一小部分,難道不無聊?
六、框架意見
1.增值稅會計科目。
我以及很多我認識的會計人員,都希望增值稅會計就跟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比增值稅進項稅等多得多)、消費稅(也有抵扣)、土地增值稅(也有扣除項目甚至加 計項目)等一樣處理,簡單明了:在應交稅費下設“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核算應納增值稅增加(如銷項稅),借方核算應納增值稅減少,如可以抵扣當月銷項稅 的進項稅和已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貸方余額表示資產負債表日應交增值稅。至于還沒到抵扣期的進項稅(如固定資產第二次抵扣額)、還沒有認證的進項稅 等,放入應交稅費以外的一個過度科目,不和應交稅費科目摻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清清爽爽、名至實歸,簡便實用。(特別說明:這只是一個框架 思路,不完善,請勿對細節深究,如要按照這個思路處理,還需要深入思考、周密設計科目與處理)。
2.實現增值稅的計算。
明確實現增值稅是按照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計算,不計負數;還是參照所得稅會計處理,稅務與會計各說各話、和諧共處。本人建議參照企業所得稅處理,既 符合權責發生制,也便于計算和復核(注:實現增值稅僅是一個計算數據,不體現在應交增值稅或其他科目中)。
附件:對22號文的兩個意見
1.關于代扣代繳增值稅。
按照會計主體假設,本會計主體的所有會計科目余額和報表項目金額,都應當是本會計主體的什么東西。比如銀行存款是本會計主體的銀行存款,企業把錢借給別 人、別人存入銀行就不是本會計主體的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是本會計主體的應付賬款,別人的應付賬款可能是本會計主體的應收賬款,也可能與本會計主體無關。應 交稅費應該是本會計主體的應交稅費,而不是別人的應交稅費;別人的應交稅費不應當反映為本會計主體的應交稅費。
代扣代繳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不是本會計主體,因此不是本會計主體的應交稅費,而是代收代付,屬于往來款項,因此其發生額不應當統計到本會計主體的實現稅金和已交稅金,余額也不應當反映到本會計主體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類似的還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把代扣代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在應交稅費核算并將余額列示為應交稅費,違背會計主體假設,混淆了會計主體。
2.慎用、明用“等”字。
22號文說“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于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對于 “資產、負債等” 這句話中的“等”字,有人主張沒有含義,僅指“等”字前面的資產和負債,不包含損益。我當時就對那位同志講,你這種理解可能不對。實際上22號文的官方解 讀就改成了“資產、負債和損益等”,增加了“損益”(當然后面的文字也有變化)。
“等”字的用法,有表示未列舉完和列舉完畢做結語兩種,在很多情況下讀者無法確認是哪一種。而擬文者偏愛使用“等”字,因為進可攻、退可守,對擬文者自己 有利——當需要擴大解釋時,如出現原先不知道的情況時,可以解釋為包含在“等”字里;當想限制適用范圍時,又可以講“等”字無含義。但對于文件的閱讀者、 使用者而言,這些“等”字就是陷阱。
22號文的解讀在資產負債后加上損益,實際上已經不再需要“等”字,因為作為報表項目,除了資產負債和損益,就剩下所有者權益,而增值稅會計處理的前后變 化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項目(我不是說增值稅不影響所有者權益,是說22號文與之前的處理不同之處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類報表項目及金額),為什么還要加個“等” 字?這個“等”字是沒有實際含義的,但22號文的“資產負債等”的“等”字,通過解讀反觀,是有含義的。
建議文件起草者慎用“等”字;如果使用,盡量只在未列舉完的情況下用,不在可有可無的、有無意思一樣的地方用,以減少歧義和誤解。